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及保證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5月29日起至130年5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①92年1月6日②92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元②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7年1月6日②95年9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自①93年10月6日②93年9月16日起即未攤還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237,000元②3,312,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於93年10月26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93年度促字第5095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書影本、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49129號債權憑證影本、借據影本2件、還款明細表2件、授信客戶異動資料為證。
四、惟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200,000元,不及於第三人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301-7│建│128.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7│臺南縣關│臺南縣關│2層樓房│49│49│98│平│加強│3.│平│全部│││8│廟鄉深坑│廟鄉深坑│加強磚造│.4│.4│.9│方│磚造│54│方│││││村9之11│子段301-││6│6│2│公│││公│││││號│7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