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3月8日起至138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①88年3月12日②88年3月12日③92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500,000元③2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3月12日②108年3月12日③93年3月31日止(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聲請人同意者,依同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自①97年7月12日②97年7月12日③97年7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209,713元②942,058元③211,74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全部及建物應有部分10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帳戶明細表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1687-42│建│36.00│23分之1│所有權人:相││││││││││對人乙○○│├──┼───┼────┼───┼────┼─┼────┼────┼──────┤│002│臺南縣○○○鎮○○○段│1687-58│建│56.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3│臺南縣鹽│臺南縣鹽│3層樓房│41│41│42│12│平│鋼筋│6.│平│全部│││81│水鎮新太│水鎮鹽水│鋼筋混凝│.9│.6│.2│5.│方│混凝│74│方│││││路24巷8│段1687-5│土造│6│2│0│78│公│土造││公│││││號│8地號││││││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10分之9││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0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