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7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