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78號聲請人 劉育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
⒉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
⒊96及9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
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聲請人前配偶林OO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號、96及
9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或裁判書影本,並陳明對子女負擔計算方式。
⒌受扶養人劉OO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扶養劉建君每月8,000元之支出證明文件。
⒍受扶養人劉OO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說明聲請狀附件5-6之「家用一萬元」用途係為扶養父母抑
或繳納房貸、車貸?如為扶養父母,請一併提出劉OO、李O
O、劉OO、劉OO(家族系統表所記載為聲請人之兄弟)、劉OO等人之96及9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如為繳納房貸、車貸者,請提出繳款證明文件及說明實際支出金額。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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