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訴訟代理人 王韞翔
被 告 吳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案經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派員到場處理,且被告住所地係
在臺北市北投區,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及戶籍謄本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侵權
行為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