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惠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
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惠霞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