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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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謝佩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⑵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