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韓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韓昆益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1個月當月付違約金100元,最高連續收取3個月(期)計付違約金300元)。
㈡、詎債務人自109年9月11日止合計消費簽帳59,741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共積欠消費款及利息、費用合計63,344元及其中59,741元自110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昆益│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066%│││59741││1月30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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