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許進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紀震何有忠 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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