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世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世榮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世榮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同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侵占│處有期徒刑貳月│103年8月20│本院105年│105年5月6│本院105年│105年6月7│││││,如易科罰金,│日│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以新臺幣壹仟元││1423號││1423號││││││折算壹日。│││││││├─┼───┼───────┼─────┼─────┼─────┼─────┼─────┤││2│侵占│處有期徒刑肆月│104年12月4│本院105年│106年2月24│本院105年│106年4月6│││││,如易科罰金,│日│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以新臺幣壹仟元││4506號││4506號││││││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