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宗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宣示判決筆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捌月。│105年4月19│本院105年度│105年11月4│本院105年度│105年11月4││││害防制││日15時許│審訴字第1677│日│審訴字第1677│日││││條例│││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柒月。│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害防制││日18時許│審訴字第2032│29日│審訴字第2032│29日││││條例│││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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