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917號債權人 林宏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裕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敘明得為全部請求之票證或分別就屆期與未屆期部分更正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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