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53號原告丙○○被告乙○○現於境外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現於境外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結果,確認被告目前在境外,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之現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7年01月16日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於同年01月21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