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宏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1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罪;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部分,考量受刑人係因難以戒除毒癮致於短時間內所犯,可非難性較低;然與附表編號1所示公共危險罪係罪質相異之犯罪,且犯罪時間間隔較長,兼酌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宏佑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12月26日112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7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142號112年度簡字第1137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4日112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142號112年度簡字第11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5日112年10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12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25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宏佑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14日10時38分回溯96小時前某時112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836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31日113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836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30日113年3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0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