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上訴人 柯伯翰 被上訴人 駱友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舒青
駱伯誠 被上訴人 徐穎臻
張怡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培富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被上訴人 余小榛 訴訟代理人 張顯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 張怡嫻 」記載,應更正為「張怡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黃裕仁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