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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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93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郭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五鮮級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債務人對上開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押,業據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附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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