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4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劉俶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 劉秀謹 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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