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程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程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程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罹患重鬱症、創傷壓力後症候群,暨家庭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533號被告蔡程傑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
0弄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程傑之父 蔡德興林東毅 、林東毅之妻 吳妙零楊炳耀 等人原為臺南市○○區○○里○○○00號「天興佛堂」之道友,蔡程傑因認為林東毅、吳妙零假借幫助佛堂名義向蔡德興借款未還,屢次打電話給吳妙零、楊炳耀要求林東毅、吳妙零還錢,嗣吳妙零拒接其電話,蔡程傑為討債,而於民國
106年4月25日9時1分許,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楊炳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稱:「法律歸法律,我要用黑道跟你們處理,就是要打你們。我說白的就是這樣。打我也要打,這樣你有聽清楚沒有。你可以告我恐嚇沒關係,我絕對就是要打你,沒錢就是打」,經楊炳耀轉告吳妙零,致吳妙零心生畏懼,而生損害於吳妙零之安全。
二、案經吳妙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蔡程傑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吳妙零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證人楊炳耀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㈣被告與楊炳耀上開對話錄音光碟1片、譯文1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廖珮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