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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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42號聲請人 黃冰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石雲鴻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列明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並記明其
存歿)‧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
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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