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請人 馬淑琪 聲請人 徐丈 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立堂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區○○○段○○○○號、建號267號(門牌○○
○區○○路○○○巷○○號)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