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昌薇 被告 江慧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昌薇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9號被告江慧琪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