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