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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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甲○○
丙○○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2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每人各定為1,650,
000元,原告每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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