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0七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一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從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乃法定要件,茍上訴理由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罪科刑之判決,已詳予敍明所依憑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自幼罹患疾病,身心殘障,生活困苦,犯後坦認罪行,懇請憐憫云云,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林秀夫法官宋祺法官陳祐治法官孫增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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