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 張曾秀蘭
張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告 張彗峨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張旭芝 被告 張俊雄
張錦台
張紹庚
張素真 張瑞嬪
張晉綱 張智鈞 張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張晉鋼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晉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