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啟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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