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579號上訴人 林瓊芬 被上訴人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柏仁 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規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至110年5月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0年5月13日始提起上訴,亦有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其上訴已逾期,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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