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緣相對人朱永祥於民國108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65948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