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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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被告 黃銓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0年9月21日(110年8月2日寄存送達),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