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李湘拓 相對人 黃添泉
黃素卿 黃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添泉於民國99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7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6月20日,利息及遲延利息均記載為無,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黃添泉、黃素卿、黃添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添泉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27萬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723│旱│││1898.29│全部│黃添泉、黃素卿、││0│││││││││││黃添旺各三分之一││1│││││││││││權利範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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