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崇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100年7月13日止累計161,735元未給付,其中106,327元為消費款;46,408元為循環利息;9,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93年9月27日起至98年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100年7月13日止累計36,016元未給付,其中32,638元為本金;2,490元為利息;8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2年3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45,000元,約定自92年3月6日起至99年3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100年7月13日止累計162,908元正未給付,其中118,340元為本金;36,248元為利息;8,3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6,327元│100年7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32,638元│100年7月14日起至│百分之4.99│無│無││2││清償日止││││├─┼─────────┼──────────┼──────┼──────────┼──────────────┤││118,340元│100年7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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