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5號債權人國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鎮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