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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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林鈺彬 被告 陳宗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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