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陳金泉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02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肆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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