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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