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曾雲琳 訴公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文印張清山陳雪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雖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鄉○○段○○○○號)價額核定為972,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經以其所繳前揭調解聲請費扣抵後,尚不足7,6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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