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FREELAND.法定代理人 李孟倫 英文姓名:.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 律師被告 沈尚宜
沈尚邦 張寶雪 大恒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尚宜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被告 王重建 訴訟代理人 王施瑤玲 被告 游曜鴻 (原名 游德元 )
周常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一項內「美金捌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捌拾玖萬零捌佰伍拾元」;主文第四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玖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游曜鴻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游曜鴻如以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肆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