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堯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堯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堯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堯仁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