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靖崴 債務人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靖崴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林佳蓉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65,76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6年12月19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65,769元及自106年12月19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年05月15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
106年12月19日起至107年05月14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自107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