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湖山 、 陳家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湖山、陳家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2,513元,應繳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