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聲請人選任辯護人許文生律師
王東山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常業竊盜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三、查被告已於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初次訊問時,供承其涉有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二十一件竊盜犯行等情明確,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嗣被告雖翻異前供,僅坦承部分竊盜犯行,惟此與其在偵查及本院初次訊問時所供內容前後矛盾,尚難遽採,故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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