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蓉君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