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裁定命限制住居於台中縣○○鄉○○路○段○○巷○○號,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20日以98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7號判決無罪,並確定在案,先前據以限制聲請人住居,並限制出境及出海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