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鍾雨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雨彤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固定計收,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惟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3月19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52777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整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5277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及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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