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 嘉諾 撒仁愛修女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天主教嘉諾撒仁愛修女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本件以財團法人天主教嘉諾撒仁愛修女會之名義為聲請人,與上開規定不符,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