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33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3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幫助詐欺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孝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