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過戶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協同辦理過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