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9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姓名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