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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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七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