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洪義鈞 (即 洪炳輝洪秉鈞 )被上訴人 蘇賢俊
蘇賢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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